会期/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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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期

议会依法召开会议的天数每年不得超过100天,会期需要延长时,可通过正式会议表决延长,但延长的会期不得超过10天。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2次。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可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每次开会天数不得超过20天。

召集

  • 地方议会不是全年开会,而是指定一定期限开会。为了行驶议会的职能, 在特定场所聚集的行为成为集会。
    议会通过表决决定会期,定期会议每年举行2次,第1次和第2次定期会议分别在5月20日和11月28日进行集会,临时会议每次开会天数不超过20天
    但有国会议员选举的年份,第1次定期会议可以在9月~10月中旬召开。
  • 第1次定期会议期间,批准行政事务审计结算案、审议和表决其他议会附议案件。第2次定期会议期间,进行预算案表决、审议和表决其他议会附议案件。
  •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或1/3以上的在籍议员要求时,在由议长召集临时会议。 但国会议员选举结束后召开的第1次临时会议,自市议会议员任期开始之日起25天内由议会事务局长召集。
    有临时会议集会要求时,议长在集会日3天前发出集会公告,并在两天前通知所有议员参加集会。
    另外,定期会议不需要集会要求,只需通过公告就可以召开。 上述集会与议会的议政活动是同步的,进行议政活动的期间称为“会期”。
  • 全体会议是议会最高决策机构。
  • 在会议开始之前,提前把会议安排、写有附议案件及其顺序的当天议事日程、相关议案资料等放在议席桌上,满足1/3以上在籍议员出席的议事法定人数,便可开始进行会议。
  • 第一次会期开始的集会第一天,在全体会议开始前先举行开幕式。一般以市长为首的行政部主要领导也参加开幕式。
  • 开幕式结束后,宣布会议开始,然后提议和提交议案、提交审查汇报等正式开始进行会议。先汇报有必须了解的事项,然后按照议事日程顺序,把案件列入议程进行处理。
    按照惯例,集会第一天通常处理较为简单的事务,比如开幕式、确定会期、选出会议记录署名议员等。
  • 全体会议的议案处理程序是先提交案件,然后听取提议人的说明或预审委员的审查汇报,然后再经过问答和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结果并进行表决。
  • 表决是基于对案件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决定是否通过案件的最终审议阶段,表决方式有全票通过、起立投票、不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一般有反对意见时,以起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没有质疑或无需进行赞成和反对讨论时,视为没有异议,全票通过。
    另外,需要以议长提议或议员同意的方式进行全体会议表决时,可以采用这种表决方式。若没有特别规定,议会实施的各种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 除了特定事项外,普通案件的表决要求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且出席议员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议长也有表决权,若出现赞同和反对票数一样的表决结果,视为议案被否决。
    当天的议事日程结束后,通知下一次会议时间等内容,并宣布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