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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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会议的议案处理程序是先提交案件,然后听取提议人的说明或预审委员的审查汇报,然后再经过问答和讨论,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提出质疑时,由审查相应案件的委员会委员长或进行审查汇报的议员进行补充说明。若提交的案件为提案,由提议议员或进行提案说明的议员进行解答。按照赞成和反对的顺序进行讨论,讨论结束的同时,宣布对最终讨论结果进行表决。

表决是基于对案件的同意或反对意见,决定是否通过案件的最终审议阶段,表决方式有全票通过、起立投票、不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一般有反对意见时,以起立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没有质疑或无需进行赞成和反对讨论时,视为没有异议,全票通过。
另外,需要以议长提议或议员同意的方式进行全体会议表决时,可以采用这种表决方式。若没有特别规定,议会实施的各种选举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除了特定事项外,普通案件的表决要求一半以上在籍议员出席,且出席议员的一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议长也有表决权,若出现赞同和反对票数一样的表决结果,视为议案被否决。
当天的议事日程结束后,通知下一次会议时间等内容,并宣布散会。

议案处理程序

  • 提交或提议、发起议案
  • - 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提交
    - 由委员会提议
    - 在籍议员的1/5以上
  • 受理
  • - 确认条件 : 议案格式要求、赞成者是否署名等
  • 赋予议案编号
  • - 与议案类型无关,赋予大致序号
  • 向议长汇报
  • - 主管常任委员会做出决定
    - 根据条例规定,由主管常任委员会进行决策
  • 议长盖章
  • - 由议员提议 : 议事担当官
    - 由委员会提议 : 提议的委员会
    - 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提交 : 提交主管部门
  • 分发议案及在全体会议上作汇报
  • - 向所有议员发放1份提交的议案
    - 全体会议开会期间需及时汇报,休会或闭会期间则先交给委员会,全体会议开会的第一天进行汇报
  • 交给常任委员会
  • - 交给主管委员会
  • 常任委员会审查
  • - 委员会汇报
    - 提交议事日程
    - 提议说明
    - 审查汇报
    - 提问答辩
    - 赞成和反对讨论
    - 侧面审查
    - 听取地方政府的意见
    - 通过(表决)
  • 汇报委员会审查结果
  • - 向议长以公文方式汇报委员会审查结果
  • 全体会议审议
  • - 提交议事日程
    - 汇报委员会审查结果
    - 提问
    - 讨论
    - 通过(表决)
  • 移送至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条例案
  • - 预算案 : 3天内
    - 条例案 : 5天内
    - 尽快移送其他议案
  • 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公布
  • - 移送20天内,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公布
    - 在20天内未发布,则由议长公布
  • 受理公布通知书(议会)
  • 再议要求
  • -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对条例案有异议时,自移送至日期20天内附上相关理由,要求再议
  • 受理
  • 全体会议处理
  • - 提交议事日程
    (若没有不得已的事由,不含休会和闭会期间,10天以内)
    - 听取地方政府拒绝理由질의
    - 提问
    - 讨论
    - 通过(表决
  • 移送至地方政府行政首长
  • 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公布
  • - 移送5天内,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公布
    - 在8天内未发布,则由议长公布
  • 向大法院提起公诉
  • - 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认为重新表决的事项违反法令时,自重新表决之日起20天内向大法院提起公诉